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3、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4、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差异化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统筹创新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5、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和城市环保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合理把握网约车运力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对网约车发展规模实行控制。
6、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对网约车行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7、第五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和行政审批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约车行业管理和审批工作。
8、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沧州市区及沧县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的核发管理工作;其他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县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的核发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交通运输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职能有明确分工的,依据其规定履行各自职能。
9、第六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将网约车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11、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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